医学法的法律概述
1、什么是医学法?
所谓医学法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有关医学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来说,医学法的概念有三层含义:
(一)医学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专门医学法律。广义泛指所有医学法律规范,也就是除专门医学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从属于医学法律范畴的卫生法规和规章。医务人员所需了解的,就是属于广义的医学法。
(二)医学法是国家诸多法律规范中的一类,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在使用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在保障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在实施上具有明确的导向性。
(三)医学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体健康,立法目的是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医学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所以与其他法律规范有着重大区别。
2、医学法的特征是什么?
从根本上讲,医学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即决定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但由于医学法是围绕人体健康而产生的有关医学方面的法律规范,这就决定了它与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其根本宗旨是保护公民健康权
健康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和需求。我国宪法第2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立法宗旨,这是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所以,它是医学法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识别医学法的一个根本标志。
二、社会性
医学法的创制虽然具有阶段性,但是,由于医学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它的主要任务是防病治病,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健康,所以医学法更多地表现出它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性,反映社会共同的要求,体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进步更新的快速性
医学科技水平的飞速进步,极大地激发了人类对医学新的需求。医学已从求死扶伤发展为保障健康、延年益寿、改造乃至再造自身。这就要求国家不断制定新的医学法律法规,以规范医学进入新领域后人们的行为,不断修改或废止已不适应医学新发展的医学法律法规,进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四、严密的科学性、突出的专业性
医学是一门客观严密的科学,因此,医学法必须符合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的特殊要求,体现医学本身突出的专业性。医学技术标准一旦被制定为法律,就成为严格的医学技术法规。这也是绝大数法律规范文件所不具备的。
3、医学法包括哪些调整对象?
由于医学法的立法目的是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医学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因此,医学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多种纵横交错、复杂而多层次、多侧面的社会关系。具体有以下三种:
一、医疗卫生组织关系
亦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组织、领导关系。医学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二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以确保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进行有序而有效的组织和领导。
二、医疗卫生管理关系
亦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比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关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职能管辖关系,以及卫生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卫生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卫生纠纷与诉讼关系等。这些都属医学法调整的范畴。
三、医疗卫生服务关系
亦即卫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组织、与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向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活动中,与服务对象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医学法用以调整关系双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说,医学法是在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劳动、学习、生活环境及生活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的活动中产生的,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涉及到人类社会的诸多方面。
4、医学法的作用是什么?
医学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们的行为和整个社会生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概括起来,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
医学法围绕着医药卫生工作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医药卫生技术规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它将现代医药卫生工作中的诸多技术规范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统一下来,从而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有所保障。
二、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现代医学是现代科学中的精华,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而医学法的发展,使诸如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试管婴儿的出现、安乐死的悄然流行、脑死亡标准为不少人所接受;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克隆技术、艾滋病等新的医学问题都有了法律控制和规范,并促进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而不是相反的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涉及医疗管理、医学教育、医学研究的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医疗卫生事业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从一般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为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健康发展起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三、使医药卫生法管理事业有法可依
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是国家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医学法律法规把既复杂又庞大的医药卫生工作纳入法的管理范畴,建立了医药卫生活动的正常秩序,使管理系统能有序有效地运转,从而使医药卫生管理事业有法可依,并走上法制轨道。同时,医学法也是各级卫生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四、有利于国际医药卫生的交流和合作
由于医学法决定和服务于经济基础,所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交往中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为了推动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约》,并参加缔结《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注意与国际医药卫生条例、公约相协调,对我国过去的某些法律条款作了适当调整。这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加强国际医药卫生交流与合作都有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并且反过来又促进着经济的发展。
5、医学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都必须有一定的依据,医学法也不例外。医学法的依据又称医学法的法源,也就是医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医学法各规范的法律效力。我国医学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是包括医学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法律部门的重要法源。我国宪法中有关维护人民健康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款,就是我国医学法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制定医学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医学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21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就是国家制定了系列维护人民健康的具体法律法规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之一。
二、国际医药卫生条约
所谓医药卫生国际条约,即由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们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政府一旦参加缔结或者成为某一国际卫生法规的签字国,它就成为我国医学法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除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其在我国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对我国同样具有约束力。例如1985年6月经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加入修正后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这些都是我国医学法的表现形式。
三、医药卫生法律
所谓医学卫生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医学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医学基本法律(或称医学法典);另一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医药卫生法律。
从广义上讲,医学法律又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就是上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直接关于医药卫生、维护人民健康方面的专门法律,诸如《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也是我国医学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也是医学法直接的重要的法源。另一部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医药卫生、维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或条款,例如《刑法》中规定在医药卫生、维护人民健康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对实施了这些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主体的刑罚的条款;《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结婚的身体条件的条款;《民法通则》中规定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条款等等,这些都是医学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视为医学法的间接渊源。
四、医药卫生行政法规
所谓医药卫生法规,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或批准颁布的在全国实施的有关医药卫生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医学法最直接、最主要的法源。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也是卫生行政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医药卫生行政规章
所谓医药卫生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部委颁布的,在全国实施的有关医药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是指由国家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具体指导医药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地方性医药卫生法规、规章
所谓地方性医药卫生法规规章,即由全国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关于本地区的各种医药卫生条例、办法、规定和决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以及医药卫生行政法规,而且只在制定机关所辖的范围内有效。
七、医药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所谓医药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即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本地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上述七类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医学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医学法就是在结合这些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
6、医学法涉及哪些方面?
医学法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其内容遍及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各个方面,它包括了母婴保健、医疗诊治、卫生防疫、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美容与康复、医学发展、医事仲裁和诉讼等。根据医学法律法规文件的性质进行归类,医学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政监督与管理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护人员管理、医院内部管理、医疗事故处理、中医管理、献血用血及血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献血法》等。
二、药政监督与管理
具体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新药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生物制品以及血液制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以及药典、药品检验和药品广告商标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妇幼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具体包括妇幼卫生及保健、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母婴保健法》、《妇幼卫生服务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
四、医学教育和科技管理
具体包括医药卫生科研的机构、计划、成果、仪器设备、基金、档案等管理以及中高等医学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培养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医药卫生科研成果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等。
五、医疗卫生人事与计划财务管理
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系统人事与劳资、职称与职务、计划与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主管护师技术考核标准》、《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等。
六、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具体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管理、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学校卫生管理、劳动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国境卫生检疫、放射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等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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