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收藏枪支 发现被判刑
2013年7月,王某从河北省白洋淀一商铺内买了两支枪状物及弹状物等,放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内。去年12月中下旬,其朋友张某(已判刑)将其中1支枪状物及一发弹状物拿走,后来,张某将该枪状物交给其朋友李某(已判刑)保管。
2013年12月27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朝阳区水碓子东路2号楼2单元北侧路边,发现王某停放的出租车,从该出租车内,起获枪状物1支及弹状物7发。次日,将王某抓获归案。
今年1月8日,公安从张某处起获弹状物1发,从李某处起获枪状物1支。经鉴定,上述2支枪状物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属枪支,8发弹状物为自制枪弹。
朝阳法院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的王某无视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张某、李某明知是枪支,还帮王某藏匿,够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普通公民是不能私自使用、藏匿枪支的,只有执法人员有权使用枪支,但作为执法人员更应多注意,不能将枪支暴露在显眼的地方,不能把枪支借给他人使用,不能作为向他人炫耀的工具。对于执法人员的这种行为也是要收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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