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猕猴当宠物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案情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居住在我市的刘某某从小就特别喜欢猴子,看电视、上网也都喜欢关注有关猴子的节目。时间长了,他就开始"心痒痒",想要买只猴子自己饲养。2015年初,刘某某通过网络得知河南有个专门出售猕猴的基地,很快便用QQ与对方取得了联系。3月,刘某某乘坐火车前往河南省新野县某猕猴养殖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猕猴,然后乘坐大巴车将猕猴带回我市,在其住处悉心饲养起来,直至案发。
据了解,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只猕猴涉案价值为人民币4175元。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这只猕猴已被送到呼和浩特市动物园管理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
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说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现在很多人喜欢养宠物,有的人却 为了炫耀或喜好挑选市面上少见的稀有动物品种。但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买到了珍稀物种,都会触犯法律。"
三、什么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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