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人后报警算是自首吗?
案例引入
2014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大型专用罐车在深圳南山区一路口右转时,车右后轮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李某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调查取证。交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车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
2014年8月16日,李某自行来到南山交警大队,民警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报案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还是构成自首。
法律:《刑法》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法知识:
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很明确,也就是说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这两个条件,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瘦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使行人陈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李某在肇事后立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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