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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建议

来源: 2017-08-26 00:43

 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受管理滞后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量近年来持续增长,2010-2013年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年均增长率为15.2%;案件审理疑难点也不断增多,给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当前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疑难点分析

  一是公安机关无法作事故认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由于发生地往往在农村道路、当事人保护现场意识较差、道路监控设备较少等原因,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双方事故责任仅就事故发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只能依据相关意见,按照双方车辆性质进行认定,无法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导致部分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而不断上诉、上访。

  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落实不力。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部分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的所有人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意义认识不足,投保交强险主动性不强,于是大量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事故时赔偿能力大大降低。部分保险公司初于经济效率考虑,对于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车辆拒绝承保交强险或以投保商业险作为附带条件,导致交强险制度大打折扣。

  三是新型车辆层出不穷,车辆性质难以认定。

  当前,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残疾人代步车等新型车辆大量涌入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由于这些车辆多数厂家违规生产,无证、无牌、无保险,驾驶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且车辆的性质尚无明确定性,导致该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临着车辆性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赔偿责任难以履行等实际问题。

  四是城乡差距扩大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城乡有别,导致涉及农村居民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加。审判实践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主张相关损失的现象逐渐显现,部分当事人受代理人不切实际的鼓动,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不惜伪造证据甚至涉嫌犯罪。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难。

  在实务中,受专业知识、救助基金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实例很少,近三年审结的近3000起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赔偿不超过10起。

  二、对于妥善处理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建议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交强险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交强险制度,确保所有上路行驶的车辆都依法投保交强险是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对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没收、销毁等。

  二是加强法官办案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办案主动性,要加强法律释明,主动就案件的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主动把握庭审进程,加强庭审引导,把握庭审节奏,维持庭审秩序;严格审查证据;加大制裁力度;依法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

  加大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如完善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机制,加强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做到责任明确、设施齐全、养护规范、路况良好;在农村公路主要交叉路口、村庄路口、桥梁等处设置监控设备;建立交通巡逻警察定时巡逻机制;在事故多发路段设置标志牌等。

  四是严格对车辆、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教育。

  切实加强对上路车辆尤其是长期行驶在农村地区车辆的定期检验、审验、报废工作,保障车辆自身情况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建立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和驾驶人员"流水线生产"现象。

  五是加强对新型车辆的监管工作。

  对于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旅游观光车等新型车辆,应严格规范其行业生产秩序,对于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对相关企业发放相应证照,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车辆,应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车辆妥善处理。

  六是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将救助基金的设立、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管理级次的设置权授予各省级人民政府,导致各地管理、试行制度各异,对此,应在时机成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的救助基金,并就救助范围、追偿权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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