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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及其构成要件

来源: 2017-08-26 21:57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那么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根据一个案例进行了解。

  【案情】

  2000年10月2日,东方市满意水果总店向海边市万年青果品公司订购苹果10万公斤,合同约定,同年11月20日于海边市万年青果品公司交货,单价每公斤10元。2000年10月25日,万年青果品公司向当地果农购买苹果10万公斤,并向当地果农支付货款35万元。2000年11月15日,满意水果总店电话通知万年青果品公司,因苹果销路不好,我店将不买预定于11月20日交付的苹果。

  此时,万年青果品公司为保管苹果支付仓储费2000元,人工费10013元。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万年青果品公司于11月15日当天以每公斤3.30元的价格将10万公斤苹果出售给长腾公司。2000年11月18日,万年青果晶公司起诉东方市满意水果店,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

  满意水果总店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预期违约问题。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其履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2)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自愿作出的,不附任何条件;

  (3)预期违约必须构成根本违约,是重大的不履行行为;

  (4)当事人预期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不存在免责事由和合法的抗辩事由。

  本案中,满意水果总店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的11月15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其拒绝履行的行为是自愿作出的,不附任何条件,且无正当理由,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因此,万年青果晶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的11月18日要求满意水果总店承担违约责任。万年青果晶公司在对方预期违约后转售苹果的行为是为减少进一步损失而采取的行为。

  对于逾期违约及其构成要件,找法网小编就在上文通过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了,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诸多经济和社会因素瞬息万变。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来说,自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期间内,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测的新情况新变化,并使得合同在今后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把握预期违约的相关知识点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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