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案例】
2007年12月25日,某电力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的合同书,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为:"以最终审定结算中,工程直接费下浮2%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实际上,某建筑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开工进行施工,于2009年10月18日竣工。工程合格,无质量问题,并已交付使用。
在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理解发生了分歧。承包方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应得的工程款为直接费用扣除2%之后的总工程款。发包方某电力公司认为,其应付的工程款仅为直接费用的98%。双方的差额达500多万。最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的说法确定了工程价款。
【分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从合同字面意思上看,该工程的价款约定,确实如发包人某电力公司所说。但是,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如果该合同约定让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施工,本身就是不公平的约定,是发包人故意设计的合同陷阱。
在一般的工程价款结算中,工程价款的构成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其中直接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用和项目措施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工程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如按发包方某电力公司的说法,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不能获得该项工程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而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进行企业管理、缴纳税金,且需要获取一定利润。从经营目的上讲,某建筑公司,作为盈利性单位,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明显不能赚钱,而且是亏本经营,此做法与正常企业的经营方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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