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订立,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具备与工程施工要求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项目
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国家有许多强制性的管理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他们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确立和调整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施工合同当事人从合同的订立开始就应遵循这一原则:
(3)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
l)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
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法把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亦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但因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双方磋商的时间延长,又因为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承包制,掺入了更为复杂的因素,使得合同的订立,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成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
工程建设的招标。一般不指向某个特定的承包单位,也不提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具体条件,即使招标方提供了招标文件,因不具备标价等主要合同条件,在法律上还不具备要约性质。但招标是一种与合同成立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招标广告或招标文件,引起承包单位提出合同条件--投标(要约)。这是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期行为,通称为要约邀请。因此,招标并不发生如同要约一样的约束力,投标人并不因为收到招标文件就当然享有订合同的权利,但又绝不能认为招标毫无约束力。在招标广告规定的时间内。凡递送投标申请表的承包单位,一旦资格预审合格,应被赋予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的投标,类同于向招标人提出一项要约。要约的具体形式是标函,标函中具体载明标价、工期、质量等级、施工方法等。投标标函应以特定方式送达招标单位,至决标之时,存在约束力。一方面投标人在此期间应受自己标函的约束,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投标内容;另一方面,招标单位收到标函后,除无效外,须赋予投标者参加决标的资格,凡开标前送达标函的,招标单位不得拒绝接受。
建设单位的决标,类同于承诺。决标后,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便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其约束。但作为双方合意结果的合同协议书须经合同洽谈才能形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d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中标的施工企业,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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