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法条解释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涉及到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知识,后面会详细说明。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重点解析]
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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