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罚?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判以有期徒刑、拘役刑和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和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判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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