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对于管制刑的完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一些意见。但是笔者认为,管制刑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注意:
首先,加大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仅要提高认识、重视管制刑的适用,依法适用管制刑,提高其使用率,而且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有效发挥管制刑功能的必然需要。
其次,缩短管制刑期,使之与拘役刑期相当。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健全管制执行体制,由公检法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管制刑真正落实到实处,体现刑罚的正义性。
最后,使用管制刑要严格掌握条件,防止其滥用。这是完善管制刑的关键。管制刑之所以受到质疑,就是因为管制刑的不当适用所致。因此,要使管制刑发挥在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准确适用,就必须严格控制管制刑的适用条件,杜绝其滥用。
具体而言,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将管制刑从主刑改为附加刑,允许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附加适用管制,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管制刑的作用。
2、管制刑与罚金刑的并科;管制刑与罚金刑配置使用,判处罪犯管制时并处罚金。管制刑是限制自由的刑罚方式,与罚金这一财产刑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其并科不仅不冲突,而且如果运用恰当的话,还可以产生良好的效应。
3、取保行刑。即要求管制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罪犯严格履行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义务,如果罪犯在刑法执行期间无违规行为,那么保证金加上按银行同期利息率应得利息一起返还,否则要追究保证人相应法律责任,或者没收保证金一部或者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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