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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谁判决谁核准

来源: 2017-08-28 21:51

  死刑立即执行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的范围:

  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终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这一工作是核心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制作复核审理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运用法律,被告人的责任能力等问题作出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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