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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没有死刑?

来源: 2017-08-28 22:08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那么香港有没有死刑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香港是一国两制,有独立的法制权,香港的法制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制之下,英国没有死刑,香港也不会有死刑,刑罚最高是终身监禁

  香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罪犯是黄启基,他犯的是劫杀罪,于1966年11月16日缳首而死,行刑地点是赤柱监狱。缳首死刑的刑具是一座绞刑架。行刑时,先令犯人站在台上,将悬在架上有活结的绳圈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抽去犯人脚下的木板,活结便越来越紧,直至气绝。

  1965年,英国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香港仍然保留,没有跟随,香港最高法院其后还多次判决死刑。可是,香港的刑法毕竟受到英国的影响,因而自1966年11月16日后,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 在往后一段时期内,死刑判决后,死囚通常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港督运用特权赦免。港督一般都予以赦免,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有的甚至改为有期监禁。1987年3月,香港政府更推出新措施,凡被判处死刑的,如在二十八天内没有上诉,或上诉遭法院驳回,在六个月内仍没有向枢密院提出上诉,港督将会自动考虑赦免死刑。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此举在香港社会掀起轩然大波。1992年6月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八十四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尽管如此,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此后,谋杀罪由原来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相关案例:

  11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安县人民法院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阳某故意杀人、抢夺、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阳某于2012年10月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熊某即开始追求熊某,遭到熊某的拒绝。同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挟持熊某到江安县桐梓镇的佳苑宾馆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熊某仍拒绝与被告人交往,被告人遂产生了自己得不到别人也休想得到的杀人之念。当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到江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二楼用刀向被害人头颈部乱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该案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自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的宣判,令在场旁听的群众拍手称快,也一定程度上安抚了被害人家属的激动情绪,防止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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