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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盗窃赃物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2017-09-05 23:08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黄某将沙某的摩托车盗窃后推到牛某的修理部进行修理。牛某在修理时发现该车有明显的被撬的痕迹,便怀疑为黄某所盗,于是产生了将摩托车据为己有的念头。次日,黄某的同伴去取摩托车时,牛某谎称该摩托车已经被失主认出,使得黄某不敢将摩托车取出,牛某遂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后失主报案,黄某被捕,一路追查到牛某,牛某最终被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黄某将沙某的摩托车盗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后将摩托车推到修理部修理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成立新的犯罪。分歧在于对于牛某的行为定性,对牛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牛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是牛某为黄某修理摩托车,合法占有了该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牛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牛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牛某明知该摩托车系黄某盗窃所得,而欲以据为己有,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评析】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牛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第一,牛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牛某将黄某委托其修理的摩托车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而非占有权。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占有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但对于侵占罪而言,其保护的法益就只有所有权,没占有权。所以行为人要构成侵占罪,必须要侵害某人的财产所有权。由于该摩托车并不是黄某所有,所以牛某的侵吞行为并没有侵犯黄某的所有权,因黄某本身就无对该摩托车的所有权。故牛某不可能因将黄某偷来的摩托车据为己有而构成侵占罪。那么对于摩托车的主人沙某呢?牛某有没有侵犯沙某的所有权呢?也没有!因为沙某对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在先前被黄某的盗窃行为彻底侵犯(此处讲的侵犯仅指刑法上的侵犯,并不说沙某就对其摩托车的所有权就消失了),所以并不能让后来的牛某进行第二次侵犯。故牛某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

  第二,牛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牛某在对该摩托车修理的过程中发现该车是偷来的,于是对对方谎称摩托车已经被车主沙某认出,使得黄某未敢将摩托车取出,于是牛某将该摩托车据为己有。牛某明知该摩托车系他人盗窃所得,而欲以掩饰隐瞒的,这个掩饰隐瞒既可以是为他人掩饰隐瞒,亦可以为自己掩饰隐瞒,故牛某的行为满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欲以掩饰隐瞒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对于牛某的行为定性应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侵占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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