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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 2017-09-16 10:34

  案情回顾

  小洋、小海现年均7周岁,均就读于武陟县A小学。小海的行为习惯和一般小孩不一样,比较好动,经常有打架现象发生。小洋性格有点内向,平时言语不是太多。两人在事故发生时系同桌,2014年11月27日上午,老师亢某上数学课,正在黑板上写字时,听到有学生哭了一声,扭过脸问"哪个学生在哭",有个学生说小海用铅笔扎了小洋一下,亢某就问小洋扎到哪里了,小洋指了指眼睛,还不停地揉眼,亢某看了看小洋的眼睛,觉得应该没事,就继续上课了。下午,小洋的父母未到学校说小洋受伤的事,小洋也没有来学校上课。一直到第二天,小洋的妈妈把小洋带来学校,说小洋的眼睛有问题,学校就通知小海的家长过来,让双方家长结合,赶紧先去医院给小洋看眼。之后,小洋在眼科医院住院12天,经诊断为右眼球穿孔伤,右眼玻璃体混浊。小洋共花去医疗费4116元,该费用由小海的监护人支付。经鉴定,小洋右眼损伤符合九级伤残。小洋的父亲因赔偿问题将小海的监护人、武陟县A小学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武陟县法院判决被告武陟县A小学、被告小海的监护人各自赔偿原告小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23098.20元,共计46196.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洋、小海均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学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小海性情多动致小洋受伤,同时武陟县A小学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教育、管理方面没有任何过错,且从儿童利益考虑,应酌定由小海、武陟县A小学对小洋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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