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无过错也应承担不低于40%的责任
案情简介:
小宇13岁,在学校里是出了名的全优生。一天下学回家,因为爸爸加班不能接他,小宇便自己乘坐地铁回家。下地铁后,因看到有人抄近路横穿铁道桥,小宇也顺着小道爬上了铁道桥。此时一辆火车正朝铁路桥驶来,火车司机在发现有人穿越铁路桥后当即鸣笛示警,但小宇正戴着耳机听音乐,没听到火车的到来。火车开上铁路桥后,小宇突然穿越铁道线路,尽管火车司机及时采取了紧急制动,但因车速太快、制动距离过长火车没能及时停下来,小宇避让不及被火车撞倒,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宇的父母伤痛欲绝,将铁路运输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因未成年人穿越铁路线引发的铁路运输交通事故。为了抄近路,受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起事故里,受害人违法穿越铁路及受害人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本案中,虽然铁路运输企业在事发铁路桥路基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铁路运输企业仍需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铁路运输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注意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小宇边听音乐边违法穿越铁路,置自身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小宇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积极教导孩子认识铁路运输的危险性,引导孩子远离危险,但小宇的父母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宇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高危作业,具有高速、避让性差及制动距离长等特点,因此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铁路运输企业的疏于管理,行人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情形,监护人的监护失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一旦发生铁路运输交通事故就会造成行人非死及伤的严重后果,特别对于防范危险能力弱的未成年人,损害有可能会伴随一生。因此,在这里要再次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教育孩子了解公路安全知识的同时,更要熟知铁路安全知识,加强对孩子日常行为特别是上下学出行的管理,教导孩子知法、守法,平平安安的度过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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