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因特殊体质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1、法条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认定
幼儿在学校或者幼儿培训中心时,学校或培训中心的老师有责任对幼儿的身心健康负责,在对幼儿的教育过程中,应当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而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应当了解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要预知在学校或培训中心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尤其是在武术、舞蹈培训中心这种易发生损害的地方,要陪伴在幼儿身边,并将幼儿的情况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否则因监护人有过错,而对幼儿的损害承担一部分责任。
3、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损伤的原因是外伤与自身生理发育不成熟共同造成的,那么这个损害属于多因一果。虽自身发育不成熟是主要因素,但若无其他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即会导致伤残后果的,学校就应当为自己的监管不力行为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伤参与度作相应扣减。
4、赔偿比例
责任是赔偿的前提,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或培训中心不能拿出相反证据时,学校或培训中心对幼儿的损害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要视家长的监护责任是否到位。
5、鉴定意见
医疗鉴定意见不是判断过错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依据,责任的划分不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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