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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怎样承担责任?

来源: 2017-09-16 16:46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其应赔偿的份额可以责令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该共同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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