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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解析

来源: 2017-09-16 16:59

  我父亲在公交车上和人发生争执,而且属于碰瓷儿性质。之前就有挑衅行为,是对方先动的手,然后我父亲反击一拳将对方打掉4颗上牙,之后到医院治疗又拔掉了一颗,请问这属于重伤害吗?这件事情属于什么性质?

  现在已经被拘留了,派出所说属于重伤害,到现在一直没见到对方,我想知道解决这件事的大概思路。

  我现在是我父亲唯一的亲人。只有我能帮他,希望好心人能耐心的给我解释一下,谢谢了。

  律师解答:

  根据司法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5.3.17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7枚以上

  5.3.18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5枚以上

  属重伤三级。

  5.4.15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5枚以上

  轻伤一级。

  5.5.12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3枚以上

  5.5.13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1枚以上

  轻伤二级。

  轻伤的判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

  三、如果投案自首或者和受害人协商,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考虑这个情节,给予从轻处理的,有时兴许还会被判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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