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暖腰宝烫伤小孩 摊主与商品市场赔偿十三万元
【损害赔偿】暖腰宝烫伤小孩 摊主与商品市场赔偿十三万元
因为暖腰宝突然爆裂,炙热的液体将孩子烫伤,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出售暖腰宝的摊主魏先生和宝龙小商品市场连带赔偿小琪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2007年1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先生在被告北京奥士凯宝龙商贸公司宝龙小商品市场某摊位购买明连牌暖腰宝一个,该摊位摊主系被告魏先生。张先生将暖腰宝通电后放在原告床上,小琪坐在床上准备下床时,暖腰宝突然爆裂,爆裂出的液体将原告烫伤。后小琪至北京军区总院住院治疗,被告魏先生为小琪支付了住院费用。因与被告就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多次协商未果,现小琪将魏先生和宝龙小商品市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16万元。
被告魏先生辩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确在我处购买过暖腰宝,暖腰宝爆裂的过程听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讲过。如果是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我处购买的暖腰宝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我愿意承担合理的损失。但我认为爆裂的暖腰宝不是我出售的,爆裂的原因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操作不当。
宝龙小商品市场辩称,被告魏先生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我公司与被告魏先生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有约定,产生任何纠纷我公司不负连带责任。我公司监督到位,管理到位,在事件中不具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所持购货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原告关于现所持暖腰宝是从被告宝龙小商品市场某摊位处购买的陈述,法院予以确认。通常情况下,暖腰宝等充电储热式小家电在充电过程中,不应发生爆裂的恶果,否则无法满足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购买的暖腰宝具有相关合格证明,故应认定该产品存在产品缺陷。《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展销会和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宝龙商贸公司宝龙小商品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魏先生和宝龙小商品市场连带赔偿小琪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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