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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设备不合格工人触电亡判决赔偿31万元

来源: 2017-09-16 22:30

  【损害赔偿】设备不合格工人触电亡判决赔偿31万元

  日前,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福建省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赔偿加盟商钟铭辉损失,合计人民币31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加盟店的工人在操作设备时触电死亡。

  2006年上半年,义乌人钟铭辉与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钟铭辉成为美香基义乌市特许加盟商,同时,双方对设备提供、安装等其他有关事项也作了约定。很快,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向钟铭辉提供了设备,并派人来安装设备,钟铭辉支付了相关费用。

  2006年6月17日,钟铭辉的加盟店开始营业。7月21日,钟铭辉店里的职工钟兆彪在操作腌制机时,触电身亡。

  这台腌制机是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提供和安装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事故是因为腌制机漏电和安装不规范造成的。

  钟铭辉为了职工钟兆彪的死亡赔偿,支付给钟兆彪家属交通、住宿等费用15000元,一次性赔偿给钟兆彪家属295000元。钟铭辉认为,他与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由于该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瑕疵,加上安装工作存在过失,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1万元。

  而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则认为,双方确实存在加盟关系,但当时只是特许钟铭辉加盟,设备不是自己公司提供的,而是钟铭辉委托长乐市美香基美食有限公司购买,由他自己安装的。现在发生了事故,与美食公司无关。加盟商钟铭辉在经营过程中对机器的维护没有尽到义务,所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美食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合法有效,但由于美食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重大瑕疵,加之安装工作的过失,造成一名员工死亡,给钟铭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美食公司没有履行加盟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美食公司赔偿钟铭辉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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