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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牵引器钢丝绳断裂 老人摔死获赔41万

来源: 2017-09-16 22:33

 【损害赔偿】牵引器钢丝绳断裂 老人摔死获赔41万

  在小区内使用牵引器进行健身锻炼时,钢丝绳发生断裂,致老人徐先生摔倒死亡,徐先生家属告到法院,6月1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健身器材公司赔偿徐先生家属损失28.9万余元;南汇某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徐先生家属损失12.3万余元;两家单位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0多岁的徐先生居住于南汇区某居民小区。2006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徐先生在小区健身区内使用牵引器进行锻炼时,该牵引器钢丝绳发生断裂,致徐先生仰面摔倒在地,当即失去知觉,小区管理人员闻讯后即将其送入医院救治,并支付了救治费用538.30元。经诊断,徐先生左侧硬膜下出血,蛛血,四脑室内出血,气颅,左额部及顶部头皮下血肿。同年10月10日因脑干功能衰竭,宣告死亡。2006年12月,徐先生家属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庭审中,原告徐先生家属诉称,徐先生在小区牵引器上进行正常锻炼时,由于牵引器钢丝绳突然断裂,致其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后死亡,器材供应商和小区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他们损失44.3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健身器材公司诉称,其生产的牵引器是合格产品,并按约定期保养,尽到售后服务义务。牵引器选用的钢丝绳可承载15T重量,从钢丝绳断裂情况看,系非正常磨损。如属钢丝绳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结果,应由钢丝提供商承担责任。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诉称,在开发商购买健身器材后,其已检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日后的维护和保养是供应商的责任,因其非专业公司,平时对健身器材的管理只能凭肉眼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已尽了物业管理之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先生在其居住小区内使用牵引器时倒地受伤而死亡,与该牵引器钢丝绳的断裂有因果关系。原告徐先生家属提出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具备专业知识的器材公司在巡访、维护中未能发现安全隐患,其存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疏于维护管理之责,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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