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生完孩子求身材吃减肥药造成急性重金属中毒索赔胜诉
【损害赔偿】生完孩子求身材吃减肥药造成急性重金属中毒索赔胜诉
生完孩子后,刘女士体重增至160斤,虽经多方减肥到140斤,但刘女士仍渴望恢复产前身材。她选择了一种减肥胶囊,但她吃的这种减肥胶囊导致她急性重金属中毒、中毒性肝损伤、铅中毒后轻度贫血。为此,她将销售给她减肥胶囊的北京九棵树国际医药技术研究中心丰台第一分中心、北京九棵树国际医药技术研究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刘女士损失共计42431.72元。
2006年8月10日,刘女士自九棵树丰台一分中心购买了减肥胶囊,并开始服用。服用减肥药数日后,刘女士出现恶心、呕吐伴腰髋部疼痛以及腹痛等症状,2006年8月28日她前往北京友谊医院就诊,并于2006年8月29日转入解放军307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31日,刘女士经解放军307医院诊断为:1、急性重金属中毒(铅、砷)2、中毒性肝损伤3、轻度贫血(铅毒性)。9月7日,刘女士出院。刘女士出院诊断为:1、急性重金属中毒(铅、砷、汞、铬、砣)2、中毒性肝损伤3、铅中毒后轻度贫血。刘女士支付医疗费26869.97元。刘女士住院10天,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200元。刘女士之母及丈夫因照顾、护理刘女士之小孩、刘女士本人,其所在单位共扣发其工资6255元。刘女士亦支付了交通费559元。
在法庭上,第一被告辩称,刘女士在法庭所作的陈述与起诉书所述事实不一致,被告方只卖给她200粒减肥胶囊;刘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减肥胶囊,不是在被告处购买的胶囊;刘女士的出院诊断为:1、急性重金属中毒(铅、砷、汞、铬、砣)2、中毒性肝损伤3、铅中毒后轻度贫血,而刘女士提供的减肥胶囊只检测到铅和砷,没有检测到其它常见毒物和药物。出院诊断和检测报告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被告方认为,刘女士所述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人身损害系被告方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在刘女士住院期间,解放军307医院对刘女士提交的减肥胶囊进行了化验,结果为:砷浓度为3.6×105ng/ml,铅浓度为1.3×105ng/ml,没有检测到其它常见毒物和药物;刘女士购买的减肥胶囊系九棵树丰台一分中心未经国家医政主管机关批准自行配制的药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第一被告出卖给刘女士的减肥胶囊系其未经国家医政主管机关批准自行配制的药物,且减肥胶囊经检测砷浓度为3.6×105ng/ml,铅浓度为1.3×105ng/ml。因此,法院认定刘女士服用第一被告的减肥胶囊与刘女士重金属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对此,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的答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现刘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刘女士没有提供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刘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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