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 砸伤路人获赔偿
【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 砸伤路人获赔偿
砍伐树木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一路人被砸致残,8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万双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残疾、护理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06年4月29日早晨,万双顶在山场砍伐林木,在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万双顶将路旁的一棵松树砍倒,适逢村民章某骑摩托车从此经过,倒下的松树将章某砸伤。经鉴定,章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后遗留右侧偏瘫,上、下肢肌力Ⅲ级以下鉴定为三级伤残;严重构音障碍鉴定为七级伤残,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双顶在路边从事危险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障行人安全,致行人受重伤,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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