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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来源: 2017-09-17 00:04

 【律师说法】因伤致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深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

  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2.残疾护理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X护理期限

  3.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金领的计算公式:

  (一)受损害人为城镇居民的,可获得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生活补助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 20年x伤残系数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的等级。

  (二)受损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可获得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生活补助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20年x伤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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