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责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三)
第一,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不再依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依据,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侵权责任即为构成。但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不等于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对确定无过错责任范围有影响。
第二,无过错责任因为不依过错为要件,其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适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1条至第127条和第133条所列举的8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动物致人损害,限于饲养的动物和第三人的过错或受害人的过错所致损害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限于机动车辆发生于公共道路上的情况;产品责任限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因瑕疵致人损害等。
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应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张免责,就应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应要证明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重要区别。行为人如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又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鉴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和133条关于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规定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是公平责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第一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样,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原则。同时它也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这三个原则在适用中要采取从特殊到一般,再到补充的顺序,首先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看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再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又不可能,损害结果客观上已经发生,不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又不公平时,这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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