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发生损害的原因和不同的归责原则2
因为题目很清楚,我们就是界定在校学生在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当然包括健康、生命和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
4、关于"赔偿"与"补偿"
我们研究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论如何分析学校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赔偿,而学生又确实遭受了损害,自己又无力承担,学校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称之为"补偿"似乎更为妥当。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学校无过错,学生也无过错,这里包括造成损害的学生和其他学生,纯属意外事件。按通常的民法的公平原则要双方分担责任,对此以前都称之为赔偿。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缓解矛盾,支持正义和友爱,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引入"补偿"一词是否更为恰当。
三、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成因和原因
学校,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场所,应该有良好的设施,优良的设备,规范的纪律,严格的管理,循循善诱的教育方法,高度责任感和良好师德的教师。要不断地完善和探索教育的规律,使被教育者健康成长,树德成材。而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往往是教育者或被教育者违背教育规律和纪律的恶性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过失所造成。
1、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导致的损害。一是教育设施原因。有的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教室倒危无钱修缮;有的是将基建经费挪用或依法,或者收受贿赂私发乱包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结果教学楼或教室坍塌,致死致伤学生;有的是学校围墙年久失修,又未引起警惕,致死致伤学生。二是体育设施老化,安全系数低,又未及时检查维修。如有的是蓝球架子翻倒,有的是联合器械断裂,有的是单双杠失灵造成学生伤亡。
2、教师违法、犯罪致学生损害。有的教师道德败坏,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某体校老师采取威胁手段将一女学生多次强奸;有的动辄打人,将学生的耳膜打穿;有的用脚踢学生,将其肝脾踢裂;还有的强迫学生吞吃苍蝇,致学生精神失常。
3、教育方法不当引发的损害。有的教师对学生不能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而是讽刺挖苦,甚至公开学生的隐私。如有一教师翻看学生的书包,发现有一封信,信中有谈情说爱的内容,便逼迫学生当众说清楚,学生不说,就将其信件在全班公开,致学生自感无脸见人,从楼上跳下摔伤。
4、学校组织活动不严谨出现损害。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或者正常的教学中,有时组织不够严密,发生损害。如有的上体育课纪律混乱,发生铁饼、锅球、手榴弹砸伤、标枪扎伤他人;游泳发生溺水死人;登山发生摔伤等。
5、学生间的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学生由于某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和侵蚀,过于早恋,争风吃醋发生争斗,有的为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争山头打架;有的迷恋网吧、游戏机囊中羞涩动手向低年纸学生要钱打伤人;有的因话不投机动手互殴;极个别的动刀行凶伤人。
6、学生间的嬉戏或一般活动中不小心致损害。有的学生在玩耍中你追我赶,摔倒致伤;有的因时间紧迫上课进教室跑得太快,撞倒别人或者自己摔倒致伤;有的用铅笔作刀挥舞,刺伤他人眼睛;有的让同学帮助用刀切割胶布,结果小刀将自己眼睛碰伤。
7、学生在正常的教学及业余活动中发生损害。学生在体育课或者各种比赛中如足球、篮球、长跑、短跑中发生碰撞致骨折、受伤等。
8、学生由于自己身体体质及潜在疾病在一些活动中发生损害。如有的学生有较重的心脏病,但是没有发现,由于较剧烈的体育活动发生以及骤停引起死亡。
以上是对学生在校人身损害原因或情况的简单归纳,并没有、也不可能包括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全部情况。
四、在校学生各种不同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所谓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总的说来,主要研究的是在什么情况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其他人应该承担什么相应的责任。
1、设施、设备致学生损害的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做为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设施如教学楼、教室、视觉、厕所、围墙、实验设备、各种体育设施、各种电器,都应该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因其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教学楼倒塌,教室落顶,墙皮脱落,蓝球架翻倒而致伤学生,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一般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学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学校的责任。比如学生明明看到压篮球架子的石块不是很重,在自己攀缘篮球筐时石块已经发生晃动,而觉得有趣,仍然在篮球筐来回悠动以增大晃动幅度。这种明知有危险却又故意和过失地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又如学校的厕所前的影壁墙已经年久,不能承受更大的横向剪力。某学生无意中靠墙时发现墙体有些晃动,便向同学吹嘘自己能推倒该墙。便用背反复向墙使劲用力,结果造成墙体倒塌,将自己砸伤。其他如各种体育设施都应注意随时保持良好的性能,如果疏于管理,造成学生的损害,也都应承担责任。
2、教师违法犯罪,直接侵害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有的教师致学生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学生可以在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自己或由自己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法院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教师是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造成的学生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当然学校也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该教师追偿。
3、对于纯属于学生之间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学校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有的小学生之间嬉戏,互相追逐,结果其一个摔倒致伤;有的学生挥舞铅笔将他人扎伤;甚至有的互相闹着玩,一个用手搔另一个的胳肢窝,致另一个大笑不止,突然死亡。这些情况下都应由造成损害结果的学生之间承担责任。由于大多数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4、对于学生之间发生的损害,学校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些时候,学校应该对学生的一些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是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而发生损害的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最高院公布的一件案例,六名学生分成三组互相背着骑马打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其他几人都一拥而上压在上面,结果致在下面的一个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这里除几个学生外,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也有一定责任,与学生一起承担了责任。
5、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学生自身又有过错,应为混合过错。应根据过错区分责任大小承担不同的责任,而教师的责任要由学校承担。如一女学生学习成绩下了,老师不满意,后发现学生书包中有类似情书的信件,便责令其说清楚,学生拒绝。老师便在全班将信件公开宣读,致学生感到无脸见人从三楼跳下摔伤。是否跳楼主要是学生自己的意志,应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老师私看学生信件已经不当,又当众公开更属违法,对于后果的发生,确实有一定责任。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只是对学生学习成绩下降进行正常的耐心教育,而学生是由于自感同学看不起自己,觉得生活失去信心而自杀,老师没有过错,就不能承担责任。
6、学校对扩大损害的要求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有些损害本来学校是没有直接责任的,但是学校是学生的直接教育者,对于学生的损害必须采取及时的抢救和救护措施。如果由于处理,延误治疗,扩大了损害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如在一起几个学生违纪越墙致伤中,学校和老师发现后只是到处寻找受伤学生的家长,而没有及时地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和抢救,结果耽误了时间。法院判令学校对扩大损害的部分承担了责任。
7、对外来人员造成的损害,学校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学生被外来的人员叫走失踪,有的被绑架。如果学校对此明知而不管,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但如果在事情发生后立即报案,并协助寻找,就没有太大的过错。对这类情况,学校过错较小的,只应承担较小的责任。如一小学生在上课时被找走后失踪,家长起诉,法院仅判决支持了部分外出寻找的费用。
8、正常活动发生的损害,学生一般应自行担责。人生活在世界上总是会遇到一些风险的,特别是在一些游戏和体育活动中难免出现一些人身损害。对此,应当有所认识,应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打篮球,踢足球,滑冰,滑雪等,出现外伤甚至骨折都是难免的。你只要是自愿地参加了这一活动,就应该认为是有承担这种风险的准备。对于这种意外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但对有些诱因也应承担适当责任。有些时候,有的学生自身体质较差有潜在疾病或者生理发育畸型,但没有及时发现。因而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对此,学校不应赔偿。如有的先天性以及闭锁不全,有的脑血管畸形,因而稍遇激烈运动或有碰撞,如足球打到头部、胸部都可能发生危险。这种意外学校和其他学生都不能负责。但是,如果属于故意侵害性质的,比如动手打人,如果打一般人可能不会出现意外,但由于是打了这种有特殊体质的人结果就出现了意外,造成了伤或亡的结果。对此,让行为人承担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也是不妥的。但毕竟结果是行为人引起的,这种行为对结果是一个诱因。但在某种程度某种范围内说又是原因,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以上各种情况,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2、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在有些时候,学生在校造成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的因素,有外界的因素,也有学校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部分过错的,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几个学生分成几伙互相背着蹬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另外几个都跑过去压在上面结果把下面的学生压伤。在这起伤害中学校有教育管理不严的过错,和几个学生一起承担了各几分之一的责任。
3、由于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有些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几个原因的集合而形成的,各方面有过错的应由各个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如一个小学生在下课后要将自己带的透明胶带断开,便让后面坐的同学帮助,后面的同学用小刀一挑,结果把前一个小学生的眼睛弄伤了。在这里就既有两个小学生的不慎,又有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太小的学生不宜用小刀,应该只让用铅笔梭之类,在这种混合过错中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4、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的活动要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但教师毕竟是教育和管理者,不是托儿所的阿姨,不可能把每个学生都象婴儿那样抱在怀里。学生对自己应当理解和了解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要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在某中学的体育课上,学校安排了两个教师进行辅导,符合教学要求。但在进行排球活动时,学生不慎把排球打到院墙外。学校规定不准翻越围墙取球。但几个学生却自行决定由两个托举,一人翻越,结果越墙后摔伤。经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对翻墙可能造成摔伤的结果应该有所认识却仍然去做,对摔伤结果应该由这几个学生承担责任。
5、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在伤害发生后,学校有责任立即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在发生伤害后,在场的老师却未能及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而是用很长时间到处找摔伤学生的家长,结果耽误了治疗,使学生的伤害更重,痛苦加深。对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此部分承担部分责任。
6、这种过错应该是一种故意或者过失,且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如果仅仅是一种造成伤害的因素,则不应承担责任。比如学校放学后,老师离开了教室,学生之间打仗,造成了伤害,应该按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应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离开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教师在场却不进行制止和劝阻,也不安排其他学生排解,甚至表示放任的态度:"打吧,看谁能打过谁?"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五、外国法院对在校学生伤害案件的处理
各个国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谭晓玉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闰国法院如何认定校园伤害事故》中对美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
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危险,如海水能淹死人、火能燃烧、从高处跳下楼能摔伤、汽车能轧死人等,法院一般假设儿童能认识到它们的危险,因而所有人不应该对他们所受的伤害负责,除非实在太小,如一、二岁。
对于学校建筑物的照管标准,如果学校工作人员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定期检查维修,受伤者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受伤,就不可能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建筑物存在危险,却置危险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法院则认定学校有过错。
对于确定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责任时法院并不是要求学校教师履行无限的管理职责。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只需负一般照管责任,如果教师明知存在特殊的危险,而没有特别注意,才担负个别照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合理的规章制度,因学生违反规定而导致伤害发生时,法院将减轻学校照管人的责任。
对于与学校有关的活动,取决于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等。当明知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一般会在某一室外场地聚集时,学校需要安排人员提供照管措施;学校工作人员不对一个放学后仍留在学校内等待私人接送的学生承担责任;在学校教师开会期间,未能对在校活动的学生进行直接照管时,并不认为有过失存在;学校未能防止学生课后在校园内打雪球,也不认为有过失;如果学校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雪球,并侵害其他同学时,学校应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失承担责任;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或学校事故发生地点期间发生伤害,教师并不必然负过失丙和。须根据教师离开的时刻、持续的时间、班级人数、学生过去的表现、都2离开给学生布置的作业的任务情况等考虑教师离开的是否便理;幼儿园教师在幼儿从钢琴上摔下来的一刹那发生视线转移,不构成过失;站在门口监督学生走入教室过程中,未能预防和防止教室内的打闹行为不认为有过失;如果教师离开教室时间过长,期间出现严重学生伤害事故,或体育课指导教师离开课堂很长时间,让学生处于无监管状态,教师均可能被认为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如果教师离开课堂时间很短,且是为了学校目的,可如果班上学生以前行为纪录良好,多数法院会认为老师的短暂离开不构成管理上的过失;校外团体借用学校开展非学校性质的活动时,监管义务转移到校外团体一方。
对于体育运动和体育课,如果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法院一般会认为学校有过失。关于实验室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试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实验教师要负高度照管职责。但未经教师允许从药房取出化学药品,或从事未被许可的实验,学生有过失。如果伤害是由于学生本人突发、未被同意或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的,法院一般认定学校或老师无过失,不承担责任。
对于不可避免的意外伤害,比如,蜜蜂刺咬学校车司机颈部,致使司机失控从而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不认为校方的过失。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校方没有义务为步行回家(上学)的学生安排配备巡视人员。但如果学校在路口设立了这类值勤人员,却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学校则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管理责任,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教师在组织学生郊游活动时,对学生所需提供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郊游环境。
关于学生自杀,法院认为,学校咨询人员在知道学生有自杀预兆时,有义务阻止自杀事件的发生,同时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告之家长。
关于赔偿时间和金额,许多州规定提出侵权诉讼的书面告知要求的时间限制,并对特定类型的侵权赔偿设定赔偿金额的最高数额,一般是几千至几十万美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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