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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来源: 2017-09-19 22:23

 本文主要介绍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

  (一)受害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学生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学生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学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 因损害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学生或者死亡学生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上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浅析在校生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的处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赔偿主体,是学校。确定了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学校应当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尽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使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只有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安全或者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没有识别能力,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因为重大过失,造成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的原则是: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学校有较大的过失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对已经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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