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故赔偿调解
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非司法解决方式。所谓调解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其劝说诱导,促使事故争议的当事各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调解与协商的区别是调解有第三人介入,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调解与协商都是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原则,调解人只能说服劝导而不能自主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争议能否解决最终还是取决于争议双方能否达成协议。调解按照调解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对于学生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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