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学校受到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网友提问:我的孩子今年四岁,在幼儿园的时候被其他的孩子用铅笔将眼睛戳到,导致了左眼轻度的失明,请问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马超律师回答: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看孩子是否已满10周岁,也就是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承担适当责任。该条意味着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其在学校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依一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损害如果来自于校方,如教师体罚学生、教室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损害,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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