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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引发“学校监护责任”大讨论(二)

来源: 2017-09-19 23:00

 张某父母不能理解:"如果说学校没有监护责任,那不就等于说,家长交纳高昂赞助费和学费让孩子进入全托全日制的寄宿学校,实际上是把孩子送到了一个监护的真空中吗?"

  此案的判决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关于学校监护责任的讨论。一位学生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却没有安全保证,家长怎么会不担心?学生在校寄宿,家长不可能行使监护权,出了问题,法律责任当然在学校。这不仅仅是张某一案涉及到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情。

  法律界专家对此也纷纷提出质疑,认为,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

  某学校领导站在校方的立场谈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属于校方责任的,学校一定要负责;但如果是一些难以预测的意外,责任就不能全由校方承担。

  虽然此案的终审结果,令各方都基本满意,但讨论并没有以此而结束,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法律给与明确的界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应该尽快立法,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应尽监护义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引起赔偿案件不断增加,而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成为问题的焦点。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明确界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某案件是全国第一起学校因监护失职而被家长状告的案例,对该案的讨论及两次审理的不同结果,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未来相关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广渠门中学校长李某在人大会议上,呼吁制定《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责任赔偿法》。北京一中校长王晋堂在北京市"两会"时写了提案《建议北京市制定中小学学校法》,他认为,在该法中对校长的权益、老师的权益以及学生的权益都应有所规定,其中应涉及学生在校时的伤害事故,明确规范责任范围和解决措施,既要保护学生,也要保护老师。

  据介绍,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如果私立学校出了事故,由校方自己负责;如果是公立学校,则由相关的基金来负责赔偿。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却没有专门对此论述。

  据了解,上个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条例》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据有关人士透露,这一原则在讨论中争议较大,上海市人大为此举行了上海市首次立法听证会,最终才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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