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醒: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
二、登记程序
提醒:涉及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缴费标准及依据
缴费标准: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标准缴纳;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缴费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四、登记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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