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2017-10-15 14:24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穗常发〔1997〕42号)我市正进行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条例》,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在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对我市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地块,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 金融机构出具的已建立拆迁资金监控帐户证明。

(二)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差价结算)两种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清晰的自有产权房屋。

(三)拆迁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所有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依据。

(四)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差价结算的,在我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前,暂委托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拆迁评估。

二、2001年11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地块,以及2001年1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但2001年11月1日后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地块,可作为旧案件,根据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为回迁或异地永迁补偿安置,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补偿安置标准等问题的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原有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