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穗常发〔1997〕42号)我市正进行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条例》,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在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对我市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11月1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地块,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 金融机构出具的已建立拆迁资金监控帐户证明。
(二)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差价结算)两种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清晰的自有产权房屋。
(三)拆迁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所有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依据。
(四)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差价结算的,在我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前,暂委托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拆迁评估。
二、2001年11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地块,以及2001年1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但2001年11月1日后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地块,可作为旧案件,根据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为回迁或异地永迁补偿安置,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补偿安置标准等问题的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原有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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