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征地拆迁房屋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房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拆迁房屋工作。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后,拆迁人可与被拆迁人协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项,拆迁人应当根据《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和协商情况,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并公告后,由拆迁人具体实施。
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并向拆迁人出具委托办理注销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的委托书。由拆迁人统一到项目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五)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十二、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申请,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代管: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人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被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全面监督受委托拆迁单位实施的具体拆迁行为,并对拆迁单位拆迁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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