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二、对《若干规定》第四条"其他规定"第1款"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修改第(2)项条件,增加第(4)项条件,内容如下:
(2)承接拆迁评估业务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4)参加共同选定和抽签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分为两个序列: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候选评估机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单位委托书,以备查验。
6、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抽签选定拆迁评估机构:
(1)原选定的评估机构其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被吊销或已过期的;
(2)评估机构被处罚暂停拆迁评估业务,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第一序列:列入第一序列的为南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的,且在职拆迁评估人员达到5名以上(其中须有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全部经过本市拆迁评估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拆迁评估机构。拆迁评估机构所属拆迁评估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或南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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