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9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6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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