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的基本法律常识
1、医院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在我国法定的医疗机构中,医院是最重要的一类。其具体概念,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患者实行诊疗服务,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目前,医院是我国社会处理健康和疾病问题的主要组织机构。
2、医院如何分类?
在我国,医院有不同的分类的标准。按照所有制形式,可以将医院分为全民所有制医院、集体所有制医院、股份合作制医院及个体医院;按照医院规模、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区域,可以将医院分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按照隶属关系,可以将医院分为军队医院、企业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一般是根据收治病人的范围,将医院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两大类。
综合医院是指设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划分内、外、妇、儿、中医、五官等专科,配备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和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具有多专科性的优势,可以有效实现现代医学所要求的对患者进行多专科协作诊疗的功能,是目前我国各类医院的主体,占我国医院总数的占80%。
专科医院是指为诊疗某些特种疾病而设立的单科性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耳鼻喉科医院、胸科医院、骨科医院、中医医院等10多种。其中,中医医院和儿童医院,因其有较完全的分科,一般也可以视为特殊类型的综合医院。
3、我国医院的任务是什么?
在我国,医院既是医疗机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医疗与卫生防疫、专业保健机构相互衔接的纽带,同时也是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这就决定了我国医院的任务具有综合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对我国医院的任务有如下规定: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医院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医疗
医疗是医院的中心任务。医院的医疗工作应该以诊疗和护理两大业务为主体,同时配合其他辅助业务,形成完整的医疗体系。医院医疗通常分为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康复医疗和急救医疗。其中门、急诊医疗是第一线,住院医疗是中心。
二、教学
教学是医院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医学教育的对象,医院的教学任务主要包括:
(一)针对医学院校学生的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及毕业后的专科培训;
(二)本院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对下级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进修教育和技术指导。
三、科研
科研是提高医院医疗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丰富的临床病例资料是医院开展科研工作的优越条件,同时医院又是进行临床科学实践的重要场所。所以,医院开展科研工作,对提高其医疗业务水平及推动整个医学科学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四、预防保健
这是医院的社会责任。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问题认识的提高,通过加强预防和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来提高健康水平,延长寿命,已经成了一种时代的需要。所以,主动参与和指导社区预防工作,为社区提供医疗服务,也是医院的工作任务之一。
4、医院有哪些规章制度?
医院作为一种医疗机构,凡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属于医院工作制度。同时,为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使医院各项工作和医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公民健康,卫生部先后发布和修订了《全国卫生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它们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医院工作制度。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是医院的门诊、急诊和住院诊疗的重要工作制度,也是护理、医技、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隔离消毒、医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门诊,以及划区划级分工医疗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对医院教学科研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经济管理工作和总务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医院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的医务工作秩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由卫生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医院应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提出的具体要求。其内容涉及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包括从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到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处方制度、手术室工作制度、病房管理制度到护理工作制度、医疗收费制度,甚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等64项具体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是为了加强医院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行岗位责任制而制定的。其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从医院领导到临床、护理、行政、后勤等97项岗位的工作人员职责,内容包括医院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
5、医院是如何分级管理的?
关于医院的分级管理,卫生部曾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指出,医院实行分级管理,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院的分级管理,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的。
按照功能、任务的不同,医院可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各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医院:包括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二级医院:包括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二级甲、乙、丙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三级医院:包括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同时规定,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也比照上述规定划分。
所以还规定,极少数药品及麻醉剂,只允许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极高的地区性和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使用。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医疗事故,保证患者的安全、合理治疗。
6、个体医疗机构如何审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医疗机构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审批:
(一)由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的个体开业医师,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件和材料,包括:医师、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体格检查表;离休、退休、退职或无业证明;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证件和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审核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相关执业人员还应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
(三)到外省、市开业者,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四)个体开业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可开业。开业执照每年审核校验一次。
(五)个体开业医师停业须报发照机关批准并交回执照。如果个体开业医师死亡,其家属或关系人须在15日内报发照机关注销开业执照。
7、个体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应如何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在执业活动中,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一)个体开业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机构名称、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发照机关批准。经发照机关批准,个体药疗机构可以聘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辅助工作;可以设置19张以下病床。
(二)个体医疗机构设立药柜须经发照机关审批,其所备用的药品种类须经发照机关核准。所备药品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自行加工生产制剂。对某些有特殊疗效的配方,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的监督。
(三)个体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报告书和证明书等,必须是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必须做到看病有病历、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报告书有存根;病历、处方、报告、单据及证明存根须保存3年;收费标准应报当地卫生、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广告宣传须经发照机关批准,严禁虚假宣传;个体医疗机构印章及个人执业名章须报发照机关备案。
8、个体医疗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有哪些?
个体医疗机构一经建立,就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个体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开业执照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对无照行医者,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其药械,酌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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