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误诊更应担责
因"被诊断"而"被精神病"的郭某,在法院一审判决时胜诉,其单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判道歉并赔偿,但法院判诊断医师无责,判决结果没能让她满意。(5月10日《京华时报》)
当事人郭某虽然胜诉,但似乎并没有谁输了官司。尽管所在医院需要道歉并赔偿,但真正给郭某扣上"精神病"帽子的,显然是人而非医院,仅仅是判医院道歉和赔偿,顶多不过是抓了个不必真正担责的"替罪羊"罢了。
不难设想,既然"被精神病"最终被判为单位的过错,不仅道歉只需以单位的名义,连赔偿都可以用医院账户来支付,如此无关痛痒的判决,显然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当给一位公民扣上一顶"精神病"帽子,造成了名誉、精神上的侵害,居然可以没有具体的责任人时,给人贴上"精神病"标签这样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事情,其实依旧没啥风险可言。如此判例,倒更像是给"被精神病"的制造者们吃了定心丸。
事实上,尽管精神病诊断也不能排除存在误诊的可能,但既然是误诊,当事医师理应承担相应的诊断责任,这一点并不能因为是精神病诊断,便可以成为例外。其实,"被精神病"背后绝不只是个误诊问题。不难看出,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向信访办投诉,得罪了领导,被权力视作"眼中钉",这个时候,"被精神病"不过是权力"拔眼中钉"的借口和托词罢了。因此,在权力真正被关进"笼子"之前,仅仅是司法胜诉仍未能关闭"被精神病"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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