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流程及应注意事项
当生活中的医疗事故损害或医疗纠纷无可避免地发生时,我们要懂得如何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下面对病历资料的封存进行简单的描述。
一、封存病历资料的具体程序
(1)参加封存病历的人员。建议加入作为见证人的第三方参加封存,可以避免上述互不信任、缺乏封存全程监督造成的诸多问题。第三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权威性,便于取得医患双方认可和信赖;第二,公正性,与医患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第三,独立性,能够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即时性,能够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和出庭作证;第五,专业性,了解相关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第六,可及性,愿意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
(2)制作封存记录或启封记录。病历封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5个要素: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参加人,具体实施事项,操作实施的方法、步骤。此外还要有参加封存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并注明时间。封存记录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保存一份。
启封记录的内容可以参照封存记录,所不同的是,如果没有患方参加,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启封前要对封存的密封袋进行描述,启封后,要对从密封袋中取出的病历进行描述,对于启封的病历的去向、交予何人、有何用途也要做交待,而且,病历接收方也要在启封记录上签名。
(3)制作规范的密封条。应选择不易破损、只能单向开启的密封袋,密封条要骑跨于袋口两侧,在密封条上要有参与病历封存的医患双方、第三方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时间、地点。而且,密封条上签名的人员、时间、地点应与封存记录上一致。
(4)封存病历的保管。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当事医疗机构保管,这是法规所规定的。还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的方法。
二、封存病历应注意事项
(1)由于缺乏病历保全的具体操作方法,法规规定病历封存是医患双方自己进行,因而各医疗机构完全凭着各自的理解进行操作,方法各异,极不规范,导致病历保全无效或者发生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也给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的调解工作带来被动。
(2)病历保全仅仅是医患双方参与,没有第三方见证,而发生医疗事故争端的医患双方多数已失去信任感,由这样的双方保全证据本身也缺乏可信度。
(3)缺乏对病历保全过程及封存后病历的真实性的监督,只要任何一方反悔或否认都可能引发对封存病历的争议,而且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患者要证实病历的真实性都非常困难,举证成本极高。
(4)病历封存的具体时间,是患者住院期间,还是患者出院、治疗终结之后,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有的医疗事故发生在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并不完整,如抢救记录还来不及补记,且如果病人还在住院治疗,可能影响病人的治疗,病人在以后的治疗中还会产生新的病历资料。
(5)病历保管由医疗机构承担,加大医疗机构的责任,并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如医疗机构有意隐瞒封存的病历,宣称其丢失且否认曾经保管过病历;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对保存的病历做了手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等。
(6)具体的封存期限没有规定,使病历保管方额外承担无限期责任。
(7)除了医患双方之外,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第三方,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法官、律师等是否有权启封病历,如何调阅封存的病历,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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