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高新军)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5月1日起施行将对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使用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并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规范》指出,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其他医疗记录,内容应按《规范》要求执行,使用统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病历录入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规范》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病历归档后不得修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提出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时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相同的纸质版本封存,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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