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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所因丢病历赔了15万

来源: 2017-10-25 11:06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 肺结核患者按防治所处方在家输液,出现药物性肝损害和泌尿系统感染等病症。因防治所不能提供患者当时的病历,法院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两次诉讼,患者共获赔偿15万余元。

  2004年12月,李某到本地结核防治所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肺结核。在防治所住院治疗29天后要求出院,李某按防治所处方在家继续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发热和过敏性皮疹。

  在市内医院,李某被诊断为:肺结核、药物性肝损害、重症肝炎、肺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电解质紊乱。经治疗,李某病情好转后于2005年5月出院。李某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为了解在防治所的用药情况以便进行治疗,其亲属多次找防治所要求复印病历。但防治所却告知病历已丢失,并出具了病历丢失的证明。

  同年9月,李某起诉防治所。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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