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电子病历归档后不得修改
卫生部规定电子病历归档后不得修改
讯 (记者 段金柱)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按照卫生部要求,我省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规范》明确规定门诊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为防止医疗纠纷中院方修改电子病历、侵犯患者权益的现象发生,根据《规范》,电子病历系统要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志和识别手段,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志的使用负责。除医院人员外,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可以申请调阅、复制电子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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