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称写进病历就是告知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律师代理原告刘涛诉淄川大邢村村医延误转诊致死一案,于2007年7月5日上午在淄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毕。村医通过其代理律师当庭称把病情危重告知患者亲属的情况写进病历就证明已经告知。
村医的代理律师还称,淄川区正规医院的相关重要告知都是写进病历不经患方签字的。
原告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当庭陈述按照诊疗常规,相关的重要告知事项不仅要写进病历,而且要经过患者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论证:
"对村医未履行告知义务之过错,不仅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证字第008号《书证审查意见书》予以了证实,而且村医认可的淄博医鉴[2006]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认为'接诊医生曾先后三次到诊,皆未告知家属病情危重和及时转院'。
"村医提供的《门诊病历》充分证实被告医师在2006年9月27日下午7点10分已经考虑到患者脑出血的可能。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经将此相关病情告知患者及其亲属。被告事后提供的该病历资料没有得到原告的全面真实性认可。并且相关的所谓告知没有经过患者亲属签字认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被告给患者使用安定药并告知血压下降(实际仍然为200/150mmHg)对患者亲属具有客观上的蒙蔽性,影响了及时转诊的就医选择权。"
案情链接:
据原告诉称,2006年9月27日,患者刘绵忠因头晕,叫来淄博市淄川开发区大邢村第二卫生室医生孙能村上门诊疗,测血压偏高,输液治疗,由于医生脱岗,治疗、观察、抢救不及时,最终患者因脑出血死亡。2006年10月31日淄博市中心医院病理解剖报告为"小脑皮髓质及脑桥广泛性出血伴血肿形成;整个脑室均扩张积血伴脑水肿"等。2006年11月39日淄博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尽观察抢救病员之职,未尽及时转诊之责,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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