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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病历被涂改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来源: 2017-10-25 16:51

   病历被涂改维权成难题

  据施先生反映,去年5月,他父亲施某在慈溪市协和医院住院就医,被诊断为胆结石和慢性胆囊炎,随后于当月18日做了胆囊和结石切除手术。去年7月3日,病人在该院呆了一段时间后,院方建议病人去宁波做第二次手术。施先生带着疑惑,携父亲去慈溪市另一家医院拍了核磁共振,结果发现病人做了开腹手术后胆总管内还残留多颗结石。施先生于是向协和医院提出交涉。院方于7月12日给患者做了第二次无麻醉的探查手术,7月底医院作出已治愈的结论要求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又去另一家医院复查,发现腹内仍有多处结石存在。之后,患者不断地出现前腹部被牵痛、四肢无力、立不直腰背等后遗症。

  这时,施先生在从院方复印来的两份手术记录单中发现了疑点:去年8月22日从医院复印来的一份记录单中有这么一句: "(在已取出结石一枚后)在切除胆囊前经胆管穿刺注入造影剂摄片一张,见胆管内结石一颗,直径约2cm",而在同年9月1日复印来的一份相同病历中,这句话竟然消失了;另外,在对"胆总管下端多发残余结石"的描述中,也多出了"可能"两字。据此,施先生认为医院在对其父亲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伪造、涂改病历的目的是想掩盖责任。去年9月,施先生向宁波市医学会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然而,宁波市医学会拒绝了施先生的申请,原因是,他们认为医院方既然已将病历涂改,医疗事故鉴定就无法再进行。

  随后,施先生向慈溪市卫生局进行了投诉。卫生局于去年12月份给了施先生一份书面答复,确认医院存在涂改病历的事实,但仍然建议施先生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待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后,方可依法进行处理。

  "转来转去,就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来给我作主,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对此,施先生表示非常不理解。卫生部门:

  医院有过错处理难操作

  针对施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昨天,慈溪市协和医院一名姓毛的负责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医院确实对施先生的病历进行了修改,但这种修改是很多医院的普遍做法,它并没有影响病历的真实性和倾向性。另外,结合病人的治疗情况可以认定,主治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也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施先生如有异议,可以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愿意配合查清此事。

  宁波市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如果医院确实有涂改病史资料的情况,那么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就可以直接按照医疗事故来进行处理。对此,施先生可以向当地医院的行政主管单位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原始资料已被破坏,目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已不具备。

  慈溪市卫生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医院确实对病历中的资料进行了涂改,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针对这个过错如何处罚尚难操作。施先生只有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待明确结论出来后,卫生部门才可以对医院和主治医生进行处理,施先生也才有索赔的依据。法律界人士:

  施先生可依法维权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谢银忠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认为,根据施先生目前的情况,如果和医院方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医院方涂改病历行为存在,继而确认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但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引起侵权损害赔偿,尚不能完全以涂改病历行为作为依据,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涂改病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涂改病历行为尚不能确切证明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过错,仅能说明医院方存在企图掩盖某些过错事实的动机。为此建议施先生不要局限于对涂改行为的过错认定,还应当积极寻找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方面的证据,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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