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
依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相较于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事故下的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可以看出,《条例》中规定构成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而《办法》中规定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前者的概念范围明显比后者宽,即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权、生命权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因此,扩展医疗事故的外延,即扩大了对受害者救济的范围,对之前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即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也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从而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能够获得救济。
医疗事故责任中所指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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