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差错、意外、并发症、后遗症
一、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资质。比如: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没有这些资质按非法行医论处,发生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医疗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无法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断护理规范、常规,即"违规"的行为。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是指死亡、残疾、和明显人身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认定医疗事故是非常严肃的事,必须坚持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原来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已无实际意义。统称为医疗事故。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认定医疗事故,必须经设区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并非随意定性。
患者一方未经医学会鉴定,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向医方索要赔偿或者采取摆花圈、设灵堂、烧纸或殴打、慢骂等行为以达到勒索钱财的属于违法行为。不能按事故对待。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未鉴定前,不得给付医闹赔偿",对于"医闹"要配合公安部门给予坚决的打击。
二、医疗差错。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差密功的联系、所谓医疗差错 是指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轻、未造成残疾的。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区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前的理论划分。严重医疗差错已经列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四级医疗事故。故现在的医疗差错仅指一般差错。
对于四级医疗事故和不能进入事故的一般差错,在医学鉴定中往往指出医护人员过错,因未涉及残疾。在赔偿方面没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他项目与医疗事故在赔偿项目方面大致相同,这是应当说明的。
三、医疗意外。 指由现有医学技术无法预料和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显示医护人员无主观过失。当然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及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并发症。指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且现代医学无法避免。并发症形成的原因很多,不可避免并发症显示医务人员无主观过失,也是现代医疗手段不能控制和不能解决的。如剖腹手术后个别人引起肠粘连,而在有些人中就不发生,就避免肠粘连方面,现代医学没有有效的方法杜绝。 在医学鉴定中并发症被医学界公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五、后遗症。 疾病好转或治疗终结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有些后遗症属于并发症的范畴,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些后遗症本身是医疗事故的结果。所对,这些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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