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定性和认定的问题
一、如何定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医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讲,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但同时也应看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是与医疗机构形成的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应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故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并不能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该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的,医务人员将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于该故意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患者及其亲属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该人身损害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则依治安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患者可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及相关司晃动解释。
二、如何认定
所谓医疗故意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从而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其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主观过错表现是故意,行为必须是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1、医疗机构的故意行为常表现有下列一些情形: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
(2)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3)擅自采集或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
(4)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废止药物。
(5)制定无钱就不予收治抢救等违反医德、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疾等严重后果。
2、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常表现有下列一些情形:
(1)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或其它关系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
(2)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会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如手术、或者在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措施时过失造成人身伤害;
(3)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患者严重后果发生,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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