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哪些不作为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作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作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有下列一些情形:
1、凡属临床各科诊治范围的急、危、重患者,业经确诊或可以确诊,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收拒治;或虽因某种条件所限,接诊医生对患者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的转科、转院,以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2、值班医生撤离职守;或因工作粗心大意,不仔细检查患者,病史了解不清、草率从事;或因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诊治或处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3、属于急、危、重患者,虽非本科急诊范围,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可及时请其它科室进行会诊或治疗,本来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却因推诿、不负责任,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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