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不当也属于医疗事故吗?
2015年12月23日,一名危重患儿的母亲谭女士向湖南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哀求派出急救车,却被值班人员冰冷拒绝,称要先交800元,不交钱不能发车。等好心人帮这名母亲凑足钱,转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抢救,13个月大的孩子却不幸离世。
事发后,工作人员仍一再表示,先交钱再发车,是该院急救中心的规定,即使对危重病人也一样。随后,湘乡市卫生局介入调查。市卫生局副局长称,120急救车转送病人,原则上确实要先交钱才能发车。但面对危重病人,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没注意灵活性,"处理得太死板了"。
目前,该市卫生局已对该院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经协商,医院已补偿谭女士夫妇9800元。
在面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情况下,救护车是否应该先发车救人?医院对于患儿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救护车可收费 但有公益性质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表示,救护车是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专业特种车辆,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特种设备,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营、使用和维护。
根据各地规定,救护车的配置一般须经市公安局、卫生局的事先审批,并接受市级卫生局的监督管理。救护车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设备,具有天然的内在公益性。
但救护车运营和维护均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需使用救护车的患者可以收取相关费用,该种收费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不应因此对其贴上营利性的标签。
就救护车的配置、管理以及收费等相关规定,一般由省、市的公安局、卫生局、发改委等机构颁布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比如北京市卫生局就救护车的配置和管理颁布了《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于北京市发改委颁布的《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规定。
抢救危重病患 法有明文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钢介绍,急救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实现社会管理,为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公益性事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计委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即使在此之前无明确规定,也一般认为应先救人。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云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无论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还是出于法律规定,都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危重病人的急救。
失职延误抢救 构成医疗事故
姚晓敏律师称,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暂停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刑法》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姚晓敏律师认为,本案中,相关人员在对患儿的医护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和不当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
谭女士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并依法提出索赔;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
王金云律师表示,一般来讲,法院立案后,会让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会对急救中心在此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急救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等作出认定,该鉴定可以作为法院判决赔偿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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