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是否构成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挨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此外,虐待罪是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二、如何处理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事件
那么幼儿园的老师能构成虐待罪的主体吗?如果孩子太小了没办法告诉公诉机关就不能惩罚犯罪分子了吗?
由于事件层出不穷,为了防止虐待事件愈演愈烈,《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虐待罪做了修改:
第一,将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改为:告诉才处理的,但被虐待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制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没有能力告诉的,公诉机关也可以直接介入,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款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义务的人,即护工、老师等都能成为虐待罪的主体。所以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满足一定的条件,将会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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